【相关案例】
2018年12月,杨某、彭某与唐某签订合同,将二人所有的某小区903室房屋转让给唐某,约定房款分期支付,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次日,杨某到物业公司办理装修手续,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文件,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后交给唐某。其中,《装饰装修管理责任书》载明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装修许可证中载明禁止厨、卫互换。后唐某在装修过程中对原设计的厨房和卫生间进行了改动,将厨房一部分改建成卫生间,剩余部分与毗邻的生活阳台改建成卧室;将原卫生间与毗邻的过道改建成厨房。楼下业主陈某发现对方将卫生间设置在自家厨房上方的装修行为后,多次要求唐某将卫生间改回原户型图设计的位置而未果。物业公司曾于2019年4月下达整改通知,该房屋装修尚未经物业公司验收,也尚未入住。唐某支付了部分房款,尚未与出卖人杨某、彭某办理过户登记,目前房屋由三人共管。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4.4条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唐某在明知装饰装修禁止厨、卫互换的前提下,仍然将原厨房的部分面积改建成卫生间,其行为本身系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之规定,唐某作为房屋买受人和装修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