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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物品未保价,损失谁来担?

【相关案例】

2019年3月28日,原告在网站购得4套瓷器。在4月1日上午收到卖家快递过来的4套瓷器(分五件包装),拆开包装后细看,发现货物虽然完整无损,但不像卖家在网页上说的老瓷器。在下午原告在网上向卖家提出退货,卖家同意退货。原告觉得这次瓷器量多而体积大,应找个可靠的快递公司来承担运输退回去的货物,于是就找到了顺丰速运公司。4月2日通过热线电话派来一部顺丰速运公司新城分公司的面包车,过了一段时间果然收到收货员发来的单号(附件C),又发一个是快递费用(附件D),总金额是220元。原告立即用微信转账220元给收货员(附件E)。

4月10日,原告从网站上得知在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承运的四套瓷器有两套已破损,价值6776元。在正常的情况下卖家收到退货确认后购物货款就会在网站上自动全款退回给买家,因这两套瓷器破损卖家就以退回物件破损为由拒收两套破损物件,造成这两套无法从网站退款。因此,本应退回四套瓷器总额为10552元的货款只退回了没破损两套共3776元。还有两套破损物件6776元转由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按运输途中破损事项来处理。但无论怎样申明,最后顺丰速运总公司只赔付了616元给原告。

根据以上情况,原告认为,被告有严重失误行为,加之被告在工作中失误未办理到保值保险,怎么能把90%损失的经济责任由原告承担呢?根据以上理由,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立即赔付清原告的剩余款项。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付清原告受损瓷器未赔付余款6160元(已赔616元)。(2)与本案有关联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货物运输引发的纠纷。原告与被告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通过委托,双方之间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是托运人,被告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是承运人。该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自愿所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予以确认,故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

托运人向承运人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足额支付了运费220元,因此承运人就有义务将托运人委托的货物即4套瓷器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但在运输过程中,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将其中的两套瓷器(一套价值为3888元,另一套价值为2888元)中各一只瓷器损坏,造成托运人林某升损失了6776元,因此,承运人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应该对托运人林某升的损失予以赔偿。但是,原告没有查看是否办理保价,因此其应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