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11年11月16日,某公司与被告赵某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其为阳光尚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对小区建筑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日常维护、巡视检查;园林绿地的管理维修;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公共秩序的维护;入住管理;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车辆行驶、停放的秩序维护及场地的日常维护;明享公司禄劝分公司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生活用水二次加压及清洗水池费;被告住宅楼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7元、垃圾清运费每月6元、生活用水二次加压费每月5元、电梯运行费每月20元;物业服务费逾期按每日3‰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为阳光尚居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系小区B区住户,住房面积为150.53平方米。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的物业服务费未交纳。
庭审中,被告提出所住房屋存在墙面崩壳、漏水的质量问题,造成该住户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经被告多次找原告反映至今未给合理说法,故拒交物管费的抗辩理由。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物业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272元。

【法官说法】
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已按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了约定的管理服务,被告就应按约定,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合物业管理的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据此规定,原告的职责主要是对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就本案具体事实而言,被告称所居住房屋存在墙面崩壳、漏水的质量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进行评判,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