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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费充值消费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盗刷行为?

【相关案例】

刘某持某银行借记卡,2017年8月18日上午10时43分发生消费50元。刘某随后致电某银行客服电话核实50元的消费情况,并办理临时挂失手续,于当天携带银行卡和身份证前往某银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上述50元消费为话费充值业务。在充值过程中,操作人通过拨打10086,在自动语音提示下,选择银行卡充值菜单,然后输入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密码等,实现对手机的充值。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与被充值手机号机主库某亮取得联系,经核实,库某亮与刘某并不认识,也没有使用拨打10086电话充值的方式进行充值,亦不记得2017年8月18日当天是否进行过充值。

刘某请求法院判令某银行返还上述非本人操作的50元消费,并赔付利息损失(从2017年8月18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某银行辩称,诉争交易是通过第三人帮付通公司的支付平台进行话费充值,需要验证持卡人的卡号、密码、身份证等信息,才能进行交易,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卡片和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帮付通公司对交易过程进行陈述称,该手机号码拨打10086,用户选择银行卡对该号码进行充值,输入卡号、身份证号、密码核对无误后才能进行充值,在充值前,该银行卡不需要在帮付通公司平台进行任何绑定等操作,帮付通公司的数据是和银联关联,帮付通公司是通过数据传输的方式交给银联核实。

【法官观点】

银行卡盗刷是指不法分子通过不法手段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密码等信息,从而窃取持卡人银行卡资金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持卡人在未有泄露自身银行卡信息的情况下,资金被完全陌生的第三方消费、提现、转账等。

盗刷案件中,限于自身知识、技术等客观条件,加之上述盗刷行为隐蔽性、高科技性等特征,持卡人往往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盗刷行为,因此法院妥善处理盗刷类金融案件,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不仅能更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对维护整体金融安全意义重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上述法条作出文义解释,如持卡人主张银行卡被盗刷,则应当承担证明盗刷事实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在收到50元的消费短信提醒后,及时与某银行取得联系,及时挂失银行卡,结合一审法院对被充值手机机主核实的情况,以及案涉刷卡的金额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并不存在操作的动机,并无不妥。某银行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形,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