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杨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交。但杨某却说,自己的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物业公司遂将杨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法律解读】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旨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器材等费用支出,也是一分不少。因此,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不能因为房屋空置而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