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18年6月16日12时30分,王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金坛区五星家园小区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星家园小区13幢楼下时,遇停放在物业公司施划的停车位里吴某军的苏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王某英经医院抢救后于次日在家中死亡。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载明,死者王某英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吴某军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50万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另查明,为满足五星家园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的需要,物业公司增加施划停车位,案涉停车位由吴某军使用,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600元管理服务费,用于停放苏D×××××号小型轿车。经法院现场勘验,该停车位与道路垂直,少量占用道路,苏D×××××号小型轿车无法完全停入该停车位,小部分车身在停车位外。

【法律分析】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本案属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各方按保险合同约定和各自过错比例承担。
法院认为,死者王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居民小区内行驶,其应当知道居民小区内道路通行条件不比一般的公共道路,但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事发时通行条件尚可的情况下,撞到停放在停车位内的吴某军车辆,其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为满足业主停车需要施划停车位,并向业主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本无可厚非,但其应当按照规范施划停车位,提供不影响通行安全的停车位给业主使用,然而其提供的案涉停车位垂直小区道路施划,占用小部分道路,吴某军的小轿车无法完全停放进该停车位,对安全通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物业公司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吴某军明知物业提供的停车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在该交通事故发生时仍然将机动车停放在案涉停车位内,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事故车辆情况、事故发生地点居民小区与一般公共道路区别等因素,吴某军以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物业公司以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
王某英因该次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805680元,保险公司应赔偿186417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7610元,三者险范围内按10%责任比例赔偿68807元),由物业公司按15%责任比例赔偿1032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