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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暧昧是否影响强制猥亵的认定?

【相关案例】

杜某进系未婚中年男子,2019年5月左右入职某纺织品公司后,多次以“开玩笑”的方式调戏单位女门卫丁某某。2019年12月7日14时至16时许,被告人杜某进饮酒后来到公司传达室,先用言语调戏门卫女工丁某某,并试图搂抱、抚摸其身体,丁某某用手、扫帚表示拒绝其靠近,随后被告人杜某进将丁某某按在传达室躺椅上强行对其搂抱并将手伸入丁某某衣裤内摸其胸部、阴部,后因丁某某反抗咬其手臂、扇其耳光,被告人杜某进才停止。当日下午至傍晚,被告人杜某进又在公司厨房、前坪等地,趁丁某某不备偷摸其胸部。

【法院判决】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进违背妇女意愿,强行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丁某某与被告人杜某进之间关系暧昧并未违背其意愿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进作为成年男子应对女性保持基本尊重,被害人系外来务工中年妇女,虽未对被告人采取特别明显强硬的反抗态度,但面对醉酒的被告人并不能将被害人丁某某的忍让理解成自愿,且在案发过程中被害人多次将被告人杜某进推开并表示要其守规矩,拿扫帚向其示警,并在被告人杜某进对其猥亵过程中咬被告人杜某进手臂、扇其耳光,故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进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杜某进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与被害人丁某某系同事关系,平时经常开玩笑,在打闹过程中偶尔也有过肢体接触,事发当日自己与丁某某的行为亦与平日类似,丁某某没有明显的反抗或拒绝行为,故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害人系一位农村已婚女性,在与被告人相处过程中,存在互相撩拨或打闹的情况,但事发时,被告人饮酒后多次对被害人言语调戏,并对被害人上下其手时,被害人对其一直处于防御状态,并明确有口头警告,在此情况下被告人仍将被害人压倒摸其胸部、阴部,显然已超过普通的暧昧调戏行为,被害人咬被告人的手臂、扇其耳光等抗拒行为亦印证了其并非自愿的事实,故被告人杜某进强制猥亵丁某某的犯罪事实是成立的。

日常生活中,一般普通职场女性对于轻微的性骚扰或言语类侮辱行为,大多选择隐忍、回避、息事宁人,认为不去回应对方或者以后多加注意就可以了,但往往更多的强制猥亵、强奸犯罪都是在一步步忍让中,让对方误以为被害人是“半推半就”“自愿”的。男女之间的情感需要和相处模式在互相尊重、不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都无可厚非,但如果强求女性在男女关系中,明确要求对方行为、言语的尺度显然是不可能的。若男性在生活、工作中能尊重家庭、尊重女性,与异性同事、朋友保持一定的“距离”,即便存在误以为的“自愿”也不会有误以为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