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门某富通过婚恋网站结识路某,其使用虚假姓名“张某”及谎称是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骗取路某的信任后与路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被告人门某富以开公司需资金周转、住院需要钱等理由,骗取路某362300元并予以挥霍。2017年4月左右,路某联系不上“张某”后报警,经民警调查,路某才得知“张某”的真实身份。

【法律分析】
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将二罪的竞合按择一重罪处理的主要原因是当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时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定刑不符合比例。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而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如果对于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被告人按照招摇撞骗罪论处,则显然不合适,会给犯罪者钻法律漏洞留下空间。
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门某富通过冒充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路某的信任后,与路某交往并骗取钱财36万余元,其行为无论按照诈骗罪还是按照招摇撞骗罪,都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无法做出轻罪和重罪的判断。故根据本案的案情,不宜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方法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又由于根据本案被害人所述,其同意与门某富交往并给予钱财,正是出于对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信赖。门某富谎称自己是国家公务员,以伪造的身份实施骗财骗色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更严重损害了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赖。因此,当案件事实不属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时,对犯罪行为以招摇撞骗罪评价,能够更加全面地保护法益。综上所述,本案中,对被告人门某富进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不符合成立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想象竞合犯的事实条件,宜以招摇撞骗罪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