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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罪的区分标准

【相关案例】

2017年11月10日1时许,在KTV内,被告人李某霆酒后误入张某、张某陈、张某杰、刘某所在的“美好时光”KTV豪1包厢内,与刘某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某霆离开豪1包厢。约20分钟后,被告人李某霆手持菜刀再次进入刘某等4人包厢内发泄情绪,在KTV大厅的王某、李某涛、赵某平也跟随李某霆进入刘某等4人的豪1包厢内。被告人李某霆进入该包厢后,先与刘某相互争吵、撕扯,被告人王某见状后,积极参与冲突,并手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张某陈的头部,继而引发双方相互殴打。在互殴过程中致被害人刘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侧眼眶顶壁骨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律分析】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行为必须由聚众和斗殴两部分构成,其报复打击对象是特定明确的人,其特征通常表现为通过纠集、相约来恐吓、制服对方,为取得优势,通常会事先组织、策划、分工,并准备器械用于斗殴。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财物,破坏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寻衅滋事行为多表现为临时起意,一时兴起,在其特征上,寻衅滋事动机在于发泄或者满足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殴打他人的起因、殴打对象、殴打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

被告人李某霆、王某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