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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未注意,是否构成欺诈?

【相关案例】

2019年1月13日,郑某武(买方)与甲汽车销售公司(卖方)签订《新车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某品牌车辆一辆;车辆净价21.89万元。当日,郑某武向甲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2019年1月16日,郑某武(借款人)在乙汽车销售公司4S店看车后,与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人)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15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2019年1月17日,郑某武向乙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并提车,乙汽车销售公司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20.89万元。当日,郑某武办理了其所购车辆的注册登记。2019年12月7日,郑某武在车友群中交流用车体验时偶然发现自己所购车辆并非2019年版,而是2018年版。

【法律分析】

郑某武与甲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新车销售合同》,但在支付定金后未继续履行该合同。郑某武与乙汽车销售公司虽未签订书面销售合同,但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郑某武支付了购车款,该公司向郑某武提供了约定车辆并出具购车发票,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郑某武关于甲汽车销售公司、乙汽车销售公司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将旧款车型冒充新款车型进行销售,存在欺诈的诉讼主张,因其看车确认在先,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及支付购车款在后,相关文件明确记载了车辆识别代号,其所购车辆系特定车辆,具有唯一性,郑某武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实被告存在欺诈,法院不予采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诉讼主张,被告亦不予认可。原告郑某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