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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为维护雇主利益受伤,无过错的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

耿某鹭、周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12日,周某(甲方、雇主)、十月妈咪月嫂会所(乙方、家政服务机构)与侯某敏(丙方、家政服务员)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推荐丙方,为甲方提供照料小孩的服务,甲方同意雇用丙方为其提供此项服务,服务方式为住家制,合同还约定了服务地点、时间、报酬以及中介费用等。2017年1月22日下午,侯某敏出门未带手机、钥匙,被关在门外,留有耿某鹭、周某的小孩在房屋内,侯某敏从楼顶利用消防水龙带向下欲爬回房屋内时跌落至19层阳台,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后耿某鹭、周某垫付医疗费473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侯某敏具有保护幼儿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非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但门被反锁导致尚无生活能力的幼儿独自留在房屋内,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侯某敏出于防止幼儿长期留在屋内而受到伤害的目的,欲利用消防水龙带爬回房屋内时跌落至19层阳台,既是积极履行劳务的行为,又具有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善意。侯某敏的行为虽具有危险性,不值得模仿,但其为了幼儿人身安全自愿承担受伤风险的精神值得认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侯某敏难以采取其他更快捷的方式而采用其以为比较合理的方式进行救助,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并非故意使自身受到损害,若仅以雇员不能举证证明雇主存在过错即由雇员承担如此严重之后果,有失公允。从社会普通人的观念来看,在该种情况下由雇主向雇员补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符合伦理道德,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立法意旨,有利于鼓励雇员尽心履职,为雇主提供更优质的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