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17年12月26日,马某祥向某银行天津分行提交了贷款申请,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天津分行向其提供借款18800元。2018年6月26日,某银行天津分行依约向马某祥发放了借款,马某祥未依约还款。2018年11月23日,通用振兴公司依据保证合同约定,向某银行天津分行履行了保证责任,代偿了马某祥所欠款项,但马某祥未偿还代偿款项,通用振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马某祥支付代偿借款本金18800元、利息463.55元;(2)马某祥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以19263.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马某祥支付律师费800元;(4)马某祥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马某祥不承认其签署了《借款合同》,认为电子签名不是他本人签名。

【法律分析】
电子合同是基于网络服务平台通过应用程序进行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生成并签订的一种新型合同。近年来,因电子合同具有的便捷性、快捷性使其备受推崇,以此引发的电子合同纠纷也大量出现。电子合同不同于传统纸质合同的显著特点表现在合同签订过程、存储介质、签名方式等方面。
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审查较传统纸质合同特殊的原因在于依附的介质不同,其依附于网络平台存在的不稳定性就决定了电子合同被篡改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篡改的痕迹很难被发现。故电子合同的真实性需要在其生成、存储、传递电子数据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方面进行审查。
事实上,一份电子合同最终签署成立并认定生效涉及的不单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包括诸多第三方,如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即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为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供证明的活动,包括签名人身份的真实性认证、电子签名过程的可靠性认证和数据电文的完整性认证三个部分,涉及数据电文的生成、传递、接受、保存、提取、鉴定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