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某镇的学院从事绿化管理及工具维修工作期间,因个人偏好,通过网络和枪支杂志自学枪支制造知识,收集材料,利用台钻等工具制造枪支1把。1991年,杨某某自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地一陌生人处购买枪支1把,其供述曾于1997年将该枪支借予其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的朋友闫某某,后于2015年左右归还。2020年5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人员在询问杨某某疑似改制射钉枪问题时,杨某某主动供述在其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小区家中藏有枪支。在搜查过程中,杨某某主动拿出短枪状物1把、长枪状物1把,长弹状物4个,短弹状物6个、弹夹2个、瞄准镜1个。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长枪状物(1030mm)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制式枪支;短枪状物(150mm)可填装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弹药,枪管贯通且可击燃底火,具备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10发弹状物,其中1956年式7.62mm步枪弹4发,5.6mm运动枪弹6发。2020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公安局对闫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立案侦查,6月4日,闫某某被该局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杨某某涉嫌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但具有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但对杨某某如何减轻处罚以及如何数罪并罚,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先对数罪中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然后再考虑立功情节,对决定执行的刑罚予以减轻,从而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对两个罪分别定罪量刑,并在对每一个罪定罪量刑时,分别考虑被告人的重大立功情节,并分别予以减轻处罚,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对两个罪分别定罪量刑,并对其中的一个重罪考虑重大立功情节,给予减轻处罚,对其他罪不再考虑立功情节,不予减轻处罚,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杨某某的犯罪情况,其触犯的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应选择对杨某某触犯的非法制造枪支罪予以减轻处罚,可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然后再与非法持有枪支罪并罚,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