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被告人陈恒甲、陈恒乙共同经营深圳市罗湖区甲广场的乙商行,并持有深圳市罗湖区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9年3月4日,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在利顺商行内、被告人租用的仓库内、被告人使用的粤BP8×××、粤B2××××车辆内查获了卷烟3081条(价值人民币734483元),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律分析】
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此规定可以看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无许可证”“经营烟草”“情节严重”五个条件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并列要件,缺一不可。本案被告人虽然“违反法律规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但其具有合法有效的专卖许可证,若认定非法经营罪缺少必要的要件。
故,湖北省襄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恒甲、陈恒乙在销售卷烟过程中,明知是伪劣卷烟而准备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