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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同乘人员造成第三人伤害的,保险公司理赔吗?

【相关案例】

2017年9月12日,赖某驾驶小型轿车从于都县梓山镇梓山圩往梓山镇方家口信用社门口路段遇阻,临时停车后,陈某准备下车打开右侧后车门与从后方驶来由廖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廖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廖某不负事故责任。廖某受伤后被送往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住院20天,共住院花费14967.53元,门诊花费341.1元。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花费鉴定费1400元。肇事车辆在大地财保公司于都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100万元责任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

【法律分析】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认定,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该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系肇事小型轿车司机赖某临时停车及陈某打开车门时与廖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廖某人身损害,赖某、陈某的共同过失导致廖某损害结果发生,属于共同侵权,且廖某不负事故责任,因此,赖某、陈某应对廖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