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18年7月21日22时,被害人温某豪见其前女友“叶子”与被告人叶某龙及吴某烽、李某波、胡某明、吴某倩一起骑车玩耍,遂骑车尾随叶某龙等人至寿宁县环城路消防大队附近,叫停“叶子”说话,一时言语不和,温某豪用拳头砸向“叶子”的电动车。叶某龙等人见状,与温某豪发生口角,双方约定找人打架解决。
温某豪随即纠集龚某炜、李某超、吴某辉等人到场,叶某龙一方也电话联系李某平等人到场。经李某平等人劝说后,双方离开现场。次日凌晨,吴某烽、李某波、胡某明三人骑车在职高广场附近碰到李某超、龚某炜一行人,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吴某烽遂将此事告知叶某龙、吴某倩,吴某倩即电话联系吴某强问明情况,在通话过程中,叶某龙、李某超各自拿走吴某倩、吴某强的电话,两人在电话中辱骂对方并约定在职高广场打架,随后双方各自寻找打架械具。其间,詹某兴偶遇叶某龙等人,得知双方约架之事,便随叶某龙一同前往。
2时23分,叶某龙、吴某烽、胡某明、李某波、詹某兴来到职高广场的主席台,温某豪等人从主席台冲向叶某龙等人,继而双方发生互殴,其间,叶某龙手持棒球棍殴打温某豪头部致温某豪当场晕倒。经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温某豪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属轻伤一级;额骨左侧凹陷性骨折,属轻伤一级;目前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8年11月14日,叶某龙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3月2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叶某龙与温某豪达成协议,叶某龙一次性赔偿温某豪4万元,温某豪对叶某龙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宽追究叶某龙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通俗来说就是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对于聚众斗殴罪,惩处的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另外,刑法上还有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即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对自己的所为是有共同认识的,并在共同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了打群架的行为,损害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对于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本案中,虽然叶某龙一方其他人胡某明、李某波等都未满十六周岁,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共同犯罪,但不能因此否认聚众斗殴行为的存在,因而仍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叶某龙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