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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有瑕疵,如何认定?

【相关案例】

李某与田某原系恋爱关系。李某持有《借条》一份,主张田某向其借款25万元,要求田某偿还借款。《借条》载明:“今有田某向李某借款17000元,于2014年10月一次性还清,另借款25万元于2016年3月24日一次还清,将房产证押于李某。借款人:田某 收款人:李某2014.3.24。”经询,李某称借条全文及落款日期均系其书写,借款人处系田某签名捺印。

李某对于借条中转账支付部分和现金支付部分的数额前后陈述不一,对于现金支付部分的款项来源、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均存在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形,存在诸多疑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与田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法律分析】

在借款人对借条提出合理异议时,法院应根据借贷关系实践合同的性质,加强对借条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根据案情需要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或者有关经办人员到庭参加诉讼,陈述双方的关系、达成借贷合意的经过、借款交付方式、具体时间、地点、出借款项的来源、用途等,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若出借人陈述存在自相矛盾、不符合生活常理和逻辑推理等情况,则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借贷事实的发生。

一般来说,瑕疵借条,因证明力的下降,原则上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尤其是借款人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适用证据补强规则,证据的补强责任应当由提供瑕疵证据一方当事人承担,即出借人必须作出合理解释并用其他证据来消除瑕疵才能认定借贷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