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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否认借款金额,如何认定借款事实?

【相关案例】

符某于2019年10月与韦某达成借款1万元的口头协议,并约定每周支付利息1000元。同日,符某让其表妹刘某与韦某签订了一份借款人为刘某、出借人为韦某、借款金额2万元、月利率为2%、借期一个月、落款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的借条。当日韦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符某账户转入9000元。同年11月5日符某找到韦某取回刘某与韦某签订的借条,重新书写了一份《借条》(该借条及2019年10月30日刘某书写的借条均为固定格式打印填充版本),内容为“符某为生意的需要,现收到韦某在2019年11月5日以现金出借的2万元,借期一个月,月利率2%,约定于2019年12月5日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愿承担韦某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借款人符某, 落款时间2019年11月5日”的《借条》,捺指印后交韦某收执。同年11月9日符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韦某还款1000元,同月19日还款1000元,同月29日还款300元,同月30日还款300元,同年12月3日还款400元,合计还款金额为3000元,但上述还款未注明系本金或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符某未能归还余款,韦某遂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中,韦某主张为二笔借款,第一笔为口头协议借款9000元,第二笔为书面协议借款现金2万元;符某认可口头协议借款1万元,每周利息1000元,扣下利息后实际借款到账9000元,2019年11月5日签订的《借条》虽属实,但为补前次借款的手续,当天并未实际发生借款。

关于第一份借款,首先,从符某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可证实2019年10月30日,符某让其表妹刘某与韦某签署借条,韦某向符某账户转入9000元,2019年11月5日符某到韦某处即取回刘某与韦某签署的借条,重新书写了一份《借条》交给韦某收持的过程,该微信聊天记录过程清楚、内容完整、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关于第二份《借条》的借款的事实,在符某提出否认的情况下,未能举证证实借款的款项交付,且之前6天双方的借贷交易方式为转账支付;韦某对符某提供的2019年10月30日借条(贷款人为韦某)质证中表示借条模糊无法辨认等相关问题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和明显存在不符合常理之处,再结合韦某从事的职业、提供的借条均为固定格式打印填充版本、借据的形成时间、交易习惯等,法院对韦某主张涉案借款中有2万元系现金支付的意见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