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原告饲料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11日分别向被告供应猪饲料。2019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对账单》,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810元。被告吴某瑜在客户签名栏签名确认,并手写上了身份证号码及地址,在对账单的尾部手写还款计划:每月还3000元(每月25日还)。庭审过程中,原告承认被告于2019年8月1日偿还欠款3000元,尚欠货款33810元。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瑜欠原告饲料款3681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约定由被告每月还款3000元,尽管原告起诉时部分欠款尚未到期,但被告已经偿还的3000元尚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33810元,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保留了上述相关规定的同时增加了出卖人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明确要求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才能主张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上述法律,所谓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的不按抗辩是指当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时,会令出卖人担忧其无法获得相应的价款,感受到不安,从而提出抗辩要求买受人支付尚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这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不安抗辩权略有不同,但本质上,均是由内心的不安,而提出相应的抗辩,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