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1999年4月,北京某发展总公司与某仪表公司签订《房地产有偿转让协议》,主要约定北京某发展总公司将其所属的原亭子庄乡政府院房地产有偿转让于某仪表公司。北京某发展总公司于2000年5月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某科技公司。2018年8月,某科技公司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将某仪表公司诉至法院,2020年1月,某科技公司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诉至法院,但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7月,某科技公司再次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基于物权要求某仪表公司将位于昌平区亭子庄乡亭子庄东北侧房屋188间及院落腾空、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判决如下: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属于地上定着物,与土地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自然属性上讲,房屋等建筑物是不可脱离土地而存在的。但从法律属性上讲,关于两者物权变动的界定,我国法律遵循“房地一体”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属于地上定着物,与土地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自然属性上讲,房屋等建筑物是不可脱离土地而存在的。但从法律属性上讲,关于两者物权变动的界定,我国法律遵循“房地一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