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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维权是否构成侵权?

【相关案例】

2019年1月1日,莫某与张某卿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双方就共同出资注册、经营某药房的事宜达成协议。该药房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张某卿。2020年5月1日上午,莫某报警称其在某药房的部分药品被张某卿偷走,派出所出警后告知莫某系民事纠纷,不属公安机关管辖。5月21日,莫某与张某卿就某药房的纠纷达成了《股份转让协议》。2020年5月1日至3日,莫某协同家人在名都分店的店前阻拦买药客人进店,与店面周边人员交谈称店老板偷药;拉横幅、用喇叭播放,内容为“偷药!还药!偷药!还药!偷药!还药!”;还让老人躺在名都分店门前阻碍该店经营。其间,张某卿两次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均告知系民事纠纷,不属公安机关管辖。

名都分店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莫某:1.就其到名都分店扰乱秩序以及骚扰该店股东等行为通过在人民日报报刊上刊登、手写道歉信等方式给名都分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赔偿名都分店因莫某行为营业损失31248元;3.承担名都分店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

不当维权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在名都分店前以言语、拉横幅、广播等方式称名都分店老板偷药,并要求还药的行为属故意侵权行为,已经构成对名都分店名誉权的损害。

故判决:一、莫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北海日报上刊登向名都分店赔礼道歉的信息,向名都分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莫某赔偿名都分店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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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本案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存在的合伙纠纷未能解决,为达到其目的,即在公共场合公开不实言论,其作为普通人必然能知道其行为会对原告的名誉权及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其希望或放任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无论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纠纷,其采取的行为具有过错并客观上导致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已经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