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19年9月5日,何某通知王某武帮其装卸大米,王某武又叫了梁某传及苏某吕一起帮忙装卸。当日,梁某传扛米袋进入何某家,何某家地上铺着油纸袋(玉米淀粉袋),梁某传扛着大米经过时跌倒造成左腿受伤,随即被送往门诊治疗。经医院检查,梁某传左胫骨、腓骨骨折。梁某传自2019年9月5日至9月13日共住院8天,医生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住院期间留陪护人员一名。出院后隔2日到门诊换药一次,缝合口愈合后拆除缝线,拄拐患肢不负重功能锻炼,每月到门诊复查X片,骨折愈合后手术取出内固定器。治疗期间医疗费开销为6234.94元,梁某传已自行垫付。另查明,梁某传在事发当日穿拖鞋进行装卸搬运工作。

【法律分析】
从给付劳动报酬的方式、劳动的专属性等方面来看,梁某传与何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梁某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因其对自己所从事的搬运工作没有做好基本防护,穿着拖鞋装卸大米,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同时,何某在搬运必经的地面上铺设袋子,何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理应维护好工作场所,做好必要防护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法院酌定按照5∶5比例由梁某传与何某承担此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