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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史与相亲平台签约,责任如何认定

【相关案例】

原告系依法登记设立、旨在搭建未婚男女相亲平台的婚介机构,日常主要通过微信和会员交流。2019年8月8日,被告主动添加原告微信,要求成为婚姻介绍所会员,寻找结婚对象,并在原告核实会员信息时填写“8.有无婚史(订婚,结婚):无”“25,你目前的状态:A奔着结婚去,真心找对象”。

原告形式审核被告信息后,接纳被告成为会员,并于2019年12月19日正式线下见面,补签书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被告自2019年8月8日成为原告会员后,隐瞒已婚事实,频繁从原告处索要相亲对象信息,约见在原告处登记、抱有择偶目的的女生,并与部分女会员发生恋爱关系和性关系。截至2020年4月23日,被告通过原告推荐,已相亲了不下于16位女生。

近期,某案外人向与被告相亲的女生透露,被告早已成婚,并已生育子女。后该女生将此信息反馈给原告,并指责原告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恶意隐瞒自身已婚状态,欺骗原告频繁安排未婚女生与之相亲,并在欺骗女生的前提下,与部分女生恋爱交往、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相亲平台要求的诚信原则、也明确违反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中注意事项第4条规定,且情节严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赔偿原告违约金5万元。

隐瞒婚史与相亲平台签约,责任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

原、被告签订的《姻介绍服务合同》婚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会员隐瞒自身婚姻个人状况或婚姻情况,情节严重,损害原告名誉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即视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或名誉损害赔偿5万元。

本案中,合同虽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因此名誉受损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被告隐瞒已婚事实多次接受原告提供的婚介服务且与部分对象发生恋爱关系甚至性关系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情节严重,参考合同中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5万元,综合考虑被告的情节、过错程度和原告实际可能受到的影响,法院酌情确定违约损失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