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李某受雇于杨某,从事大货车司机工作。2019年8月30日,李某驾驶大货车由东向西遇停止信号停车时,车辆所载货物(水泥管)与车辆驾驶室相挤撞,造成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为农业户口。刘某兰为李某的妻子,李某影、李某磊系李某的子女。涉诉车辆实际所有人为杨某。杨某曾为李某投保有金额为50万元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刘某兰等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已经获得了该50万元的保险金赔付。事故发生后,杨某垫付了3万元的丧葬费。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杨某为李某所投保商业保险,是针对李某所从事的行业的保障措施。在该行业的雇佣关系里,若将雇主给雇员投保的与劳务危险性相关的保险赔偿视为雇员的个人所得,则雇主为降低经济损失风险而购买保险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刘某兰等人因杨某为李某投保所获得的理赔款,应当抵扣杨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二、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刘某兰、李某影、李某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634元。

【法律分析】
首先,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保险合同利益依法归被保险人雇员或其近亲属所有,但是,保险合同受益人是谁与投保人能否通过投保令被保险人受益而在受益范围内免除其本应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并非同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避免雇主从中牟利,保证保险合同利益归雇员或其近亲属所有,但并不是禁止雇主通过保险利益抵扣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次,因侵权纠纷适用损失填平的原则,即无论从哪种渠道获取救济,对于雇员或其近亲属而言,只要最终损失得到全部弥补即可,雇员并未因保险金抵扣导致其所能获得的损害赔偿少于其所受损失。而且抵扣达到了既分担雇主责任,又保障雇员利益的双赢效果。从社会指引作用来看,也有助于鼓励雇主出于转嫁风险的考虑积极为雇员投保,最终能够实现保障雇员权益的社会效果。因此,显然在司法实践中支持雇员基于保险合同所获得的理赔相应冲抵雇主本该承担的雇主责任是更为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