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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需要满足的条件

【相关案例】

2020年5月4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忠与陈某元(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来到某工地内盗窃管扣。二人装好九袋塑料袋的管扣放在工地防护板洞口旁边时,被工地内的保安人员发现。梁某忠、陈某元从工地防护板洞口处爬出逃跑,被守候在洞外的被害人季某平等人拦住。为了逃脱,梁某忠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卡尺刀将季某平腹部、胸部捅伤,致季某平左手上臂割裂伤,胸部刺伤。梁某忠趁机逃脱并将卡尺刀丢弃。

【法院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忠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致使被害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需要满足的条件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须符合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有盗窃的行为。本案中,梁某忠与他人预谋后,于凌晨到被害单位所在工地内盗窃管扣,将管扣装好后放在工地防护板洞口旁边,梁某忠实施了盗窃的行为。

其次,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本案中,梁某忠与他人在将管扣放在洞口旁边时便被工地保安人员发现,被盗物品还未完全脱离被害单位的控制范围,梁某忠的盗窃行为还未完成,还处于盗窃过程中。梁某忠被发现后逃跑,保安人员对其进行追赶抓捕,梁某忠为了逃脱,立即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卡尺刀将保安人员捅伤,属于当场使用暴力。

最后,使用暴力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本案中,梁某忠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使用卡尺刀捅伤保安人员的目的是抗拒安保人员的抓捕,以便能顺利逃跑。

因此,梁某忠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致使被害人受伤,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