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

【相关案例】

2020年1月23日,已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3日的被告人李某平得知武汉市于当日10时施行封闭管理措施后,改签车票,经辗转南昌返回上海,于同月24日抵沪。李某平抵沪后,未按上海市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关于重点地区来沪人员实行居家或者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进行居家隔离,隐瞒武汉旅行史入住上海市松江区某酒店,次日回金山区独居其家中,其间多次出入超市、水果店、便利店等公共场所。1月26日至31日,李某平出现咳嗽、胃口差、乏力、胸闷等症状后,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看诊,在历次看诊期间,其违反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未如实陈述,隐瞒武汉旅行史。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平至医院看诊时,在医护人员追问下承认途经武汉的事实,后被隔离。同月4日,李某平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与其密切接触的55人被隔离观察。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平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

【法院判决】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平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引发严重传播风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李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平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分析】

通说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系过失,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危害后果是持过失的心理态度。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平返沪后未向居委会报告,未自觉隔离,在签订居家隔离承诺书后擅自外出,至医院看诊时隐瞒武汉旅行史,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在客观方面造成与其密切接触的55人被隔离,有传播严重危险,但是被告人在外出就医、到便利店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过程中,没有故意、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且出入公共场所基本上均佩戴口罩,未长时间逗留。事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引发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危险的后果是否定的、排斥的。因此,在该罪的主观故意认定上,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行为主体的病毒风险状态及其客观行为内容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