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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有缺陷的烟花炸伤,该找谁索赔?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田某华花费200元从段某娥处购买了一箱烟花和若干鞭炮,2月19日,田某华上坟燃放烟花时发生熄火,第二次点燃烟花,在田某华离开10米左右时烟花发生斜射爆炸,将其左眼炸伤,当天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眼球挫伤;角膜烧伤、眼睑挫伤。田某华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及门诊治疗,其中,住院治疗93天,花去医疗费61842.1元。涉案花炮生产企业乙花炮公司在2018年12月3日将其生产的烟花产品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保险单记载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60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万元,免赔额为1000元。田某华出院后,寻找乙花炮公司及财产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因各方对事故责任争议较大,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限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田某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196935.43元的80%即157548.34元,扣除免赔额1000元后,实际赔偿156548.34元。

被有缺陷的烟花炸伤,该找谁索赔?

法官说法
本案涉案烟花系乙花炮公司所生产,供货商甲花炮公司与段某娥将烟花出售转卖给田某华,因此乙花炮公司为产品生产者,甲花炮公司与段某娥为产品销售者,田某华为消费者。乙花炮公司虽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能够C级制造、销售烟花类产品,并且经质监部门进行抽检产品质量合格,但是该涉案48发烟花仍然发生低炸、烧筒等质量缺陷问题,国家标准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组合类烟花产品燃放时不应出现倒筒、烧筒、散筒、低炸现象,并且燃放后筒体不应继续燃烧超过30秒等。本案涉案烟花存在斜射、低空爆炸及烧筒现象,在燃放过程中发生爆炸炸伤原告眼睛,足以说明涉案烟花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可以认定涉案烟花属于缺陷产品。田某华在燃放烟花过程中出现断火后又再次点燃且未撤离到安全距离等违规操作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分析该起事故原因、结果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按照田某华应承担20%的责任,乙花炮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来确定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比较公正合理,段某娥及供货商甲花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乙花炮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产品责任保险限额内替代赔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