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同一事故中死亡,会因户籍“同命不同价”吗?

基本案情

王某和李某是幼时关系很好的玩伴,但在上中学时,王某便跟从小长大的小伙伴告别,跟着父母搬到了城里。十年后,王某和李某久别重逢,分外亲切,决定去当地最好的饭店搓一顿。然而世事难料,王某、李某乘坐的车辆在行驶途中,与赵某驾驶的货车相撞,事故造成王某、李某二人当场死亡。后经交警认定:赵某醉驾闯红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认为:王某是城镇户口,李某是农村户口,自己不可能赔偿二人一样金额的死亡赔偿金。

同一事故中死亡,会因户籍“同命不同价”吗?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一般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自身失去生命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由于城镇、农村生活成本并不一致,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数额进行区分,似乎具有合理性。但这种标准终究会产生伦理上的风险:生命本身没有价值上的区别,但因同一场事故而亡,最终赔偿不同,是否透露出一种“同命不同价”的价值观?《民法典》第1180条解决了这一问题。同一侵权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即使死者存在城市、农村户籍的差异,也可以按照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样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完成了“同命同价”的目标,但适用法条仍需满足一定条件:


第一,对标的必须是同一侵权行为中的其他死者的赔偿金数额。这就对赔偿的时空条件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参照的必须是同一时间、同一地区的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死者,援引其他地区、其他时间的相似情况下的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必须是“多人死亡”的事故。对“多人死亡”的解释,有学者认为“三人为多,两人为少”;但实务中认定较为宽泛,不乏法院认定两人死亡即符合“多人死亡”的条件。


第三,是“可以”而非“应当”。依据文义解释,“可以”并不是硬性的保护,而是赋予死者家属主张相同赔偿的权利。如果死者家属主张了这一权利,法官一般都会同意,以体现人文关怀;但如果死者亲属不主张这一权利,加害人根据不同标准给付死亡赔偿金,也并不会被法律追究,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簿上的人”。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80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京尹律师提醒:如果事故受害人是农村户籍,但其他受害人中有城市户籍,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加害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付死亡赔偿金,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若加害人不愿赔付,受害人家属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法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