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明因着急买车,钱不够,向小华借款10万元,两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10万元,月息4%,且需每月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小明认为4%的月息太高了,诉至法院,要求小华退还过高的利息或折抵本金。
【法官说法】
借款合同中,多数当事人会对借款利息标准、支付期限进行约定。当贷款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其对利率标准、支付期限、提前还款等约定比较规范全面,民间借贷则会更多涉及约定利息的有关问题。
《民法典》第680条是关于借款利率标准的规定。首先,该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确认的利息标准看,民间借贷中,司法机关认可的最高利率标准为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双方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超过该标准,借款人有权按照该最高标准付息,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支付。
其次,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的,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借贷,均视为没有利息。
最后,当事人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又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明确利息的,自然人之间视为没有利息,而一方当事人不是自然人的借款,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特别提示:
根据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借款人而言,应当从正规途径获得贷款,对于高利放贷行为应当警惕并拒绝支付高额利息,必要时应当报警处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