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某(女)与被申请人黄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黄某多次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3月22日晚,黄某殴打陈某某后,陈某某报警,后经医院诊断为腰3右侧横突骨折。2016年3月28日,陈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黄某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威胁陈某某及其近亲属。
在承办法官联系陈某某了解受家暴情况时,其表示只是想警告黄某,暂不希望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法官随即通知黄某到法院接受询问,黄某承认实施家庭暴力,承认错误,并承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为预防黄某再次实施家暴,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同时向黄某及其所在派出所、社区、妇联送达。
后黄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于2016年7月9日20时许和次日早晨两次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陈某某在2016年7月10日9时许致电法官控诉被家暴事实,法官即联系派出所民警,派出所根据联动机制决定对黄某拘留五日。

【法院判决】
2016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一、禁止黄某殴打陈某某;二、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陈某某及其近亲属。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