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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如何确定彩礼的返还比例的?

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与被告冉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4月按当地农村风俗订婚。订婚时,崔某给付冉某彩礼3万元,同时还给付衣服2套、手机1部和400元红包。订婚后,双方相约于2011年5月同往重庆市务工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崔某致冉某3次怀孕、3次人流。2013年7月,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分手,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判决

重庆市某地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冉某彩礼3万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被告冉某应当返还彩礼。但原告与被告已同居生活两年,导致被告怀孕3次、流产3次,给被告在身体和心理等方面都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不应全额返还彩礼。被告主张彩礼款已在同居生活期间全部开支,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综上,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原则考虑,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彩礼的50%即1.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观点

酌情返还彩礼如何确定?
1.彩礼的转化与花销。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则男方给付的彩礼有可能在形式上发生了转化,如部分用于双方的日常消费,如果双方举办婚礼的话也可能有部分已经用于婚礼花费,这些为双方共同利益发生转化的部分,应当核减。
2.婚姻持续时间或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结婚登记是彩礼问题的重要指标,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不仅是判断双方结婚诚意的重要因素,也应当是判定彩礼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同样,在未登记的情况下,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也是影响返还数额的重要因素,双方生活的时间比较长的,一方面彩礼多已经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另一方面给付彩礼的目的应当视作基本达成,故对当事人返还的诉求可以不予支持。
3.对解除婚约的过错。彩礼的返还以双方未能结婚为解除条件,故就造成此后果的原因,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4.对女方利益的充分保护。在该类纠纷中,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或实际上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解除婚约以及同居关系的性质类似于离婚,对女方而言在自身身体、生活、社会交往、社会评价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影响,故此时应当偏重于照顾妇女利益方显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