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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女子酒店洗澡突遭陌生男子闯入,涉嫌违反哪些法律

【热点事件】

2023年2月9日晚9时许,谢女士在南昌一家五星级酒店六楼的健身中心游完泳后,来到女浴室淋浴冲洗,在她洗到一半时,一名上身赤裸、穿着泳裤的中年男子突然闯入。谢女士非常惊慌和害怕,慌忙拿了条浴巾搭在了身上,男的见状就转身离开了。事发后她将此事反馈给了泳池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会查看监控。后来,谢女士自己找到了正在游泳的当事男子,他称自己当时是急着找厕所,不是有意冒犯。
谢女士对该男子的说法表示怀疑,随即报警。在警方的调解下,男子向谢女士道歉,并给了500元的经济补偿。酒店也向谢女士支付了1500元作为赔偿。

【律师观点】

本案中,消费者入住酒店后,酒店有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房间。而该事件中,男子擅自进入女浴室,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酒店要承担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男子私闯女浴室,虽不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该男子的行为已经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需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存在有进一步的伤害行为,就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