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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张某某,男,36周岁,四川省某地农民,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服刑期间,张某某居住地因城市发展,土地被占用,住房也被拆迁。但当地政府因张某某未能在公告期内申报权益,所以没有给予其补偿拆迁费用和赔偿住房。张某某在向相关部门反映无效后,遂委托律师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当地政府及开发商补偿相关费用及经济赔偿。当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监狱服刑人员尽管因为犯罪被判刑而在监狱服刑,但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和诉讼权利仍是十分广泛的,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其权利受到侵犯和自己不知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

监狱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参加诉讼活动,这就面临如何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尽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中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如何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监狱服刑人员也应适用,但由于监狱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人身自由被剥夺和一些权利被限制,因此,在行使这些诉讼权利的时候也必然有相当大的局限性。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并不复杂,一是自己加强学习;二是咨询法律专业人员,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当然,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在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时候,组织服刑人员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帮助解决服刑人员的实际困难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律法规】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三)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第五条: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一)授权委托书(不需要授权委托的,提供相关证明);(二)律师执业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信函。对有律师辅助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其工作证件或者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复杂案件的在押罪犯,由监狱作出批准会见或者不批准会见的决定。监狱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应当向监狱出示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材料的原件。监狱在验明复印件、原件相符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会见,并告知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

第九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的作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