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胡某与兰某签订《抵押车协议》,约定“由胡某卖给兰某奥迪A3车牌号贵G×××××,2020年2月26日前所有交通事故归胡某负全责,车辆如泡水、事故车全由胡某负责”。2020年2月26日,兰某按约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8万元购车款到户名董某的银行账户,另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3000元购车款给胡某,共计8.3万元。2020年3月26日,兰某发现案涉车辆失踪,后得知该车辆已被第三方贷款公司收回。
本案经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由被告胡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兰某购车款8.3万元。

二、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签订《抵押车协议》,约定“由胡某卖给兰某奥迪A3,但被告没有如实告知该车辆的真实情况和内在纠纷,严重侵犯被害人财产权益并影响社会秩序,也未提交相关证明其经抵押权人同意,有损抵押权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本案中,被告将无权处分的他人抵押车转让给原告,导致因权利人追回车辆而给兰某造成损失,双方协议已无法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应予解除。
同时,关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选择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其购车款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