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向某通过QQ软件在网上花费3060元收购求职者个人信息1626条,通过使用固定电话的话术模板打电话筛选可以联系的求职者,后将联系的求职者信息介绍虚拟的工作招聘网络客服,通过计数器记录成功介绍的求职者人数,以每人25元的介绍费出售给他人,共获利19833元钱。案发后,向某表示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1983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情节严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出售、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多、获利数额较大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同时,出于牟利目的而非法获取信息的行为与因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而非法获取信息的行为相比,前者主观恶性明显要大,且信息的传播范围要更广,故情节更为严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