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舒某与案外人白某于2017年12月9日结婚,后原告舒某怀孕,在被告某医院处建立母婴保健档案。2018年7月25日,原告起诉白某离婚。2019年1月23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舒某现已怀孕,为了未来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判决驳回舒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原告舒某于被告某医院处分娩一女婴,后原告要求被告某医院为其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以新生儿父亲未到场且原告舒某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为由未予办理,原告遂提起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责令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舒某之女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可见《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法律明确授权由医疗保健机构等按规定出具,未经授权的主体禁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签发时间、流程、内容等均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必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没有自主选择是否出具、何时出具、如何出具的权利。
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具有授权性、法定性和强制性。
被告某医院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当新生儿父亲拒绝出面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签发机构应当根据新生儿母亲签字的书面声明,在父亲栏目项填“/”,并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本案中,某医院在原告多次申请下仍拒绝为其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