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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招标人或中标人悔标的,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厦门某公司系裕景中心项目工程的建设方、发包方,某建设公司系总承包方。裕景中心项目幕墙分包工程(以下简称讼争工程)由厦门某公司于2013年8月发布招标文件进行招标。

铝业公司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该公司于2013年9月15日向厦门某公司提交了相关投标文件。之后,厦门某公司关于讼争工程的顾问单位公司自2013年9月29日起多次与铝业公司进行议标,2014年7月30日,铝业公司收到了厦门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至今仍未签署书面分包合同,厦门某公司也从未通知铝业公司进场施工。

2014年9月12日,厦门某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向铝业公司发出工作暂停函件,内容为:……我司已发出裕景中心幕墙中标通知书,选定贵司作为幕墙分包中标单位,因我司内部调整,现由我司合约顾问单位公司发函要求贵司暂缓本分包合同签署等相关工作……

2016年6月24日,铝业公司向厦门某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告知其收到函件后10天内继续履行双方因招投标关系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中标通知书内容完善分包合同文件,允许铝业公司进场施工等。厦门某公司已于次日收到该函件。2016年7月19日,铝业公司再次向厦门某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载明因厦门某公司经多次催促仍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铝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告知双方因招投标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于厦门某公司收到该律师函时解除。

后铝业公司向提出诉讼请求:厦门某公司立即赔偿铝业公司损失共计17367103.6元。

【法官说法】

如果由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到达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尚未成立,招标人悔标撤回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人拒收中标通知书的,均属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成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构成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双方应诚信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违约赔偿责任与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同,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要大于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对违约一方有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当事人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

对承包人而言,如果在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前已经进场施工或者进行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发包人悔标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书,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仅应赔偿承包人的实际损失,还应赔偿承包人的预期利润损失。

对发包人而言,如果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悔标,发包人既可以要求承包人赔偿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损失,也可以要求承包人赔偿再次招标的损失,包括再次招标后合同价款高于原招标合同价款的差价损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