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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会丧失股东资格吗?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有两个,即本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二人各占50%股权。朱某担任董事长,王某某担任总经理。但实际上,原被告双方均未出资。公司成立之后由朱某实际进行经营管理,没有向王某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未召开股东会让其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更没有给她分过红。原告王某某作为总经理,只负责过该公司的出纳工作。2000年5月,原告向被告朱某提出解散公司,并草拟了一份《结业善后协议书》,但未经朱某签字同意。为此,原告以其股东地位根本得不到认可,其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由,起诉朱某和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请求停止侵害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王某某对该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益依法应得到确认和保障。

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会丧失股东资格吗?

【法官说法】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没有缴足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条并未因此而否定该股东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虽然未出资的股东不否定其股东资格,但不等于他的股东权益不受任何影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不会自动丧失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