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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维权 | 未报经原批准用地部门批准,能否撤销限期交回集体土地通知?

01 案件回放

高某于1998年对原房屋进行异地翻建后取得案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并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8年9月19日,青岛市区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通过《补偿方案》,对村全体村民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改造,并于同日作出《公告》。2019年9月8日,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收回村村庄改造补亏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拆除该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同日,村委会作出并公示《村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议》,并向高某作出《办理安置手续告知书》,告知高某上述决议内容,通知高某及时到村委会处办理安置补偿相关手续。2019年9月11日,村委会向高某作出并送达《限期交回集体土地通知》,通知高某于2019年9月18日24时之前自行搬离村3号房屋,自行清理屋内的物品并将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拆除,将所占集体土地交给村委会;及时到村委会处根据《补偿方案》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等;逾期将根据《青岛市区街道办事处村收回集团土地使用权的决议》执行。 高某对该《限期交回集体土地通知》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村委会作出的《限期交回集体土地通知》。庭审中,村委会答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答辩人作出的案涉《限期交回集体土地通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答辩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村民自治程序决议后向高某发出《限期交回集体土地通知》,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内容上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撤销村委会于2019年9月11日向高某作出的《限期交回集体土地通知》。

未报经原批准用地部门批准,能否撤销限期交回集体土地通知?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村委会依照《村委会组织法》举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制作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形成村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议》,对高某作出并送达《限期交回集体土地通知》。但***村委会作出该《限期交回集体土地通知》未报经原批准用地的行政机关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程序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未报经原批准用地部门批准,能否撤销限期交回集体土地通知?

03 京尹律师提醒

集体土地被限期交回,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依法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