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因干部拖延办理导致批地失败,擅自翻建的房屋会被拆除吗?

01 案件回放

2020年4月14日,辽宁省县相关部门对小刘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为:针对小刘非法占地,违法建房一事,镇相关部门已查明小刘于1992年8月17日曾办理过“个体户临时占地协议书”,占地时间为1992年8月17日到1993年8月17日,临时占地期满后,小刘没有再续办临时占地手续。 2018年5月,小刘在原临时占地建房基础上翻建坐标为:E:40516762,N:4516609。地类为建设用地,房屋占地面积237.60平方米(其中长19.80米,宽12米),没有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停工处理,之后小刘依然将房屋建完。镇相关部门认为,小刘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和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房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应依法对小刘违法建设的房屋予以拆除。小刘不同意,便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镇相关部门对小刘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后经法院审理,镇相关部门对小刘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综合考虑到小刘房屋历史形成的客观性,没有考虑到小刘没有办完审批手续的客观原因过错并不在小刘自身,没有综合考虑拆除房屋给小刘造成的巨大损失。因此,镇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属于明显不当。故依法判决撤销*镇相关部门对小刘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因干部拖延办理导致批地失败,擅自翻建的房屋会被拆除吗?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本案中,小刘于1992年8月17日办理过“个体户临时占地协议书”,小刘建房地址原为该村东队的粪厂和公厕位置,小刘原来在此就建有小卖部,并得到当时村委会同意认可。因老房过于陈旧,小刘应村支部书记建议才进行翻建房屋,小刘曾经找过村委会、乡机关申请翻建,小刘领取填报了“农村村民住宅占用非农用地审核呈报表”,后因受到个别村干部拖延办理等原因致使小刘未能将审批手续办理完毕。

03 京尹律师提醒

相关部门在对被征收人作出处理决定时,要综合考虑被征收人房屋历史形成的客观性,要考虑被征收人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客观原因,如果直接将房屋认定为违建,作出依法拆除决定书,该行为属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