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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如何理解【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01 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参与相关市场竞争过程中垄断状态的表达。市场支配地位本质表现为市场控制力量,常称之为市场力量,往往以提价能力为核心。此处包含两个选择性条件:一是经营者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二是经营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即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02 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1.经济竞争。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中,经济竞争是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方式。一方面,经营者通过管理及技术创新减少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优化质量与服务,以此扩大市场份额,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取得支配地位。另一方面,也存在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恶意竞争行为,如窃取商业秘密、商业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等,获取竞争优势,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2.政府行为。在经济竞争之外,经营者可基于一定的政府行为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一方面,市场支配地位可以通过政府合法授权取得。如铁路、电力等一些特殊行业与关键领域,因特定政策考量,国家授权一个或少量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及垄断经营的状态,主要代表为部分国有企业等。另一方面,市场支配地位可以通过行政性垄断取得,即政府利用行政权力给予少数企业或者个人排他性地拥有某种经营权利并造成垄断。该行为一般损害市场竞争及经济秩序,为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如何理解【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03 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必然违法

一般而言,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必然违法,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

1.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往往是竞争的结果,经营者具备一定程度的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恰恰是效率的体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意味着相关市场必然缺乏竞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特定行为也未必能够排除竞争。

2.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实现资源集中,发挥生产的规模经济效益。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能够节约生产成本,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生产效率。

3.有利于促进创新活动的发展。经营者规模大小直接影响研发与技术创新的能力,尤其在日新月异的技术领域,经营者市场规模越大,研发投入越多,创新能力越强。且创新伴随高风险性,相对而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更有能力引导并维持技术创新的持久性,带动相关行业技术的革新。

0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在参与相关市场竞争过程中实施垄断行为的重要表现,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他市场主体实施不公平交易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多方面阻碍了经济健康发展:

1.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经营者滥用其所具有的控制市场的能力,实施掠夺性定价、人为设置市场进入壁垒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严重扭曲市场的竞争机制,减少甚至消灭竞争。

2.降低资源分配利用效率。经营者缺乏竞争压力,容易满足现状,怠于科技创新与管理改进,进而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社会整体福利减少,社会进步受阻。

3.损害消费者福利。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质目的在于攫取超额利润,因此抬高价格、强制交易、歧视交易等行为最终都以消费者整体福利减少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