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过失,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数额巨大的犯罪类型,一般表现为故意,即希望违法放贷结果的发生。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类型,一般表现为过失,即过于自信的过失,相信不会发生损失的后果而实际却发生了损失的后果。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即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正常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这里的“国家规定”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指国家颁布的法律,如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二是指国务院和其他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办法,银保监会颁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三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制定的有关借贷的规章制度。

02 银行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表现形式
1.贷前调查不实,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涉诉情况、担保物权属状态调查不实,对借款人贸易背景以及贷款用途调查不实等。如:
(1)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2)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3)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4)未严格审查实抵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5)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
(6)通过以贷还贷、以贷收息、还旧借新的方式为逾期客户办理贷款,致使贷款无法收回。
(7)在保理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经验、过往贸易记录等、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贸易往来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应收账款数额未达到保理贷款要求,伪造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虚构应收账款数额。
(8)擅自更改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导致银行以承兑方式办理的授信业务形成垫款。
2.合同签订不实,伪造篡改合同使贷款通过审批和放款审核。
3.贷后管理不实,贷款流向不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等。
3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