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商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劳务分包给第三人完成,但第三人不可以再将部分分包给另外的人,此分包系无效行为,第三人与其分包的另外的人应对提供劳务受害者的身体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2020年7月7日下午三点,原告吴某在从事位于内蒙省托克托县的转盘项目施工工地工作时,由于吊篮整体从高空掉落,造成原告在内的4名施工人员被摔伤,原告吴某当即被送到托克托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住院治疗18天,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预计为12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60日。庭审中查明,涉案项目承包商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徐某又从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到钢构工程,原告与被告徐某系同乡,由被告徐某叫去在钢构工程干活。被告徐某没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经法院审理,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将钢构部分分包给没有无建筑资质的被告徐某,被告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的分包系无效行为,徐某系雇佣原告工作的雇主,应与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身体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已经将原告的赔偿款全部付给李某某并与李某某已经就原告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约定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京尹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京尹律师提醒
总承包商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劳务分包给第三人完成,但第三人不可以再将部分分包给另外的人,此分包系无效行为,第三人与其分包的另外的人应对提供劳务受害者的身体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