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非法拘禁罪, 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 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 失去身体自由, 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 该行为在一段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 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 不具有间断性。

02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 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 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 除此以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宪法》第3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非法拘禁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 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该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根据《 “软暴力”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8 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实施非法拘禁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非法拘禁。
- 非法拘禁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 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3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标准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1)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 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 非法拘禁, 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 情节严重, 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 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 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 即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 一般主体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标准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一般主体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作出规定, 实践中多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立案标准处理。这意味着在非法拘禁罪认定上面,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的立案标准是一样的, 但是在处罚方面则有很大差异。《指导意见》和《“软暴力”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标准上有所突破。
《 “软暴力”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 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8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 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 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