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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村民承包地,拒绝补偿如何维权?

01 案件回放

秦某系山东省县街道办事处屯村的村民1999年1月1日,秦某与屯村委员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村委会将12.6亩(实际承包占用16.5亩)土地承包给秦某,与此同时,县相关部门为秦某确权并依法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秦某承包的上述承包地均被国家征收用于开发建设,但并未对秦某予以合理、合法的征地补偿。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秦某作为弱势群体的失地农民,县相关部门作为征收集体土地和补偿安置的实施机关和负责机关,应当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故秦某于2018年9月1日依法向县相关部门提出了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县相关部门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9月25日向秦某作出了答复,秦某不服该答复,依法将县相关部门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该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答复,并判令**县相关部门就秦某提出的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后县相关部门的派出机关为落实上述行政判决书,于2019年5月7日,再次向秦某作出《关于领取土地补偿安置费的通知》。秦某对这一通知不服,再次对县相关部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通知,并责令县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县相关部门于2020年3月20日向秦某作出《关于领取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告知书》,该告知书为县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且对秦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秦某不服该告知书,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县相关部门就秦某提出的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后经法院审理,秦某要求**县相关部门对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故依法判如所请。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虽然县相关部门自2008年以来按照每年每亩1100元的标准给予秦某相应土地补偿,但秦某并不认可该补偿标准,且县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其上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且无论县相关部门是否履行补偿职责,在秦某已向县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的前提下,由县街道办事处进行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县相关部门作为土地征收补偿主体,应针对该申请以自己名义依法进行回复。 应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因此,虽然本案争议历经三次诉讼,但相关根本性问题仍未实际解决。对此,秦某应认真思考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县相关部门亦应认真思考如何解决行政争议,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03 京尹律师提醒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征收村民承包地用于开发建设的,是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不予补偿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