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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

1、确定协议离婚的管辖机关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机关应为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另外,如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但是上述规定已有例外。北京市婚姻登记新规已经出台,自2015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居民婚姻登记可跨区办理,即一方或双方为北京市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或者补领婚姻登记证(包括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当事人可到北京市任一区域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办理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

2、办理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

1.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注意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户口本婚姻状态一栏应显示“已婚”或“有配偶”字样。如未显示,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方能通过协议方式办理离婚。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应到公安机关或者户籍管理机构办理户籍证明,并加盖公安机关或者户籍管理机构的印章。当事人身份证遗失的,应到公安部门或户籍管理机构补办证件或者提交临时身份证。如涉及户口迁移,当事人无法提供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于集体户口,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2.结婚证原件。

男女双方各一本结婚证,共两本。对于结婚证丢失的情况,《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当事人应对结婚证的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6条第1款第4项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所以,如果《离婚协议书》属于双方事先拟订的,签字处尽量空置,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签署,避免出现到民政局进行重签的情形。

4.个人近期免冠照片。

照片应当是双方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并且应当是同一底版。需要提醒注意的是:(1)军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除需要提供上述材料之外,还需要另行提供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2)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涉及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有正规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

办理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

3、办理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2)有效身份证件;(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