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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断周边道路以逼迫搬迁,合法吗?

01 案件回放

曹某在贵州省内县镇社区拥有房屋及宅基地。因H项目需要,县相关部门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曹某的房屋位于上述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曹某未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县相关部门也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逼迫曹某尽快搬迁,县相关部门故意多次对曹某案涉房屋周边道路进行挖掘,直至2020年5月21日曹某及家人的到来被完全阻断。
曹某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相关部门作为征收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拆迁工作。因负责案涉项目的建设指挥部是县相关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其实施的拆迁、工程建设等行为应由县相关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县相关部门挖断曹某涉案房屋周边道路以中断道路通行的方式逼迫曹某搬迁的行为违法。庭审中,**县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未挖断曹某案涉房屋周边道路,也从未采取逼迫方式迫使曹某搬迁。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如所请。

挖断周边道路以逼迫搬迁,合法吗?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案曹某房屋被征收,由建设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在此过程中,该指挥部将该区域内被征收房屋拆除及施工等拆迁行为交由他人实施,该情形亦属于行政委托行为,不发生行政责任主体转移。县相关部门认可曹某房屋周边原有通行道路被挖断及无法正常通行的事实,故应由县相关部门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县相关部门未与曹某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在实施征拆时,扩大施工范围,将不具备拆除条件的曹某房屋周边道路完全阻断且未提供临时通便道通行,影响曹某的正常生产生活,对曹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必要的侵害,违反“比例原则”,同时客观上构成前述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情形,因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依法确认违法。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建设项目,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通过挖断房屋周边道路,逼迫搬迁,给被征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及损失,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