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程身体有残疾,但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某日,小程因早上未吃饭而感到肚子很饿,就在自习课上偷偷地吃起东西来,这一幕正好被经过的班主任老师看到。于是,老师在全班同学面前对小程进行语言上的侮辱,嘲笑其身体上的残疾,同时也对小程作出了处罚。小程觉得在同学面前丢了面子,自尊心受到了严重打击。小程因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跳楼自杀了。
律师说法
班主任老师在全班同学面前对小程进行语言上的侮辱,并对小程进行处罚,没有尊重学生小程的感受,导致小程的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从而跳楼自杀,班主任老师负有责任。《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本案中,因班主任老师的行为导致小程自尊心受到伤害,而跳楼自杀,因此,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对其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