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补偿协议被撤销,行政机关还能实施强拆吗?

01 案件回放

小郭与其夫小洪(已去世)在江苏高邮市某镇某组有一处宅基地,1986年领取宅基地使用权证。该夫妻有两个儿子。该户宅基地面积为74平方米,建有三间房。小洪去世后,小郭经申请取得某镇相关部门发放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筑面积为165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在该证中载明原房屋处理意见“拆”。大儿子利用原小洪的宅基地、小郭寄及他人的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用于经营饭店、超市等。2018年3月,某镇相关部门启动某段改造项目的拆迁工作,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8年7月26日,高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大儿子建房情况进行调查,某镇相关部门并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于2019年1月20日,该房屋被某镇相关部门拆除。小郭认为,在征收过程中,某镇相关部门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拆迁范围、补偿方案公示,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小郭公布,导致小郭在高邮市某组的房屋被征收而未接到任何通知,也未与本人签署任何协议,拆迁程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在房屋评估过程中,未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小郭房屋进行分户调查并将相关结果征询小郭的建议,导致小郭对房屋被征收一无所知。小郭本人多次向某镇相关部门表明,并有产权证证明,本房屋部分由小郭所拥有,并非全部由大儿子所拥有,某镇相关部门一直不采纳,且采用公权力和拆迁公司,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强行将小郭所拥有的房屋拆除,致拆迁行为违法。

某镇相关部门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多处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高邮市《关于印发<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的规定,未向小郭提供分户评估报告,且未将本人拥有的房产部分独立出具评估报告,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违法。庭审中,某镇相关部门答辩称,小郭无房屋在本次拆迁范围内。小郭虽在2005年申请办理了建设许可证,但小郭拆除原有房屋后宅基地被大儿子违规建成了超市饭店浴室用房。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某镇相关部门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补偿协议被撤销,行政机关还能实施强拆吗?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小郭的陈述和某镇相关部门的答辩,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认为小郭于2005年获取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应享有的财产权利,包含在大儿子利用原小洪的宅基地、小郭及周边其他村民宅基地陆续翻建用于经营饭店、超市等的房屋中,也就是某镇相关部门与大儿子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所涉及的房屋中,该份协议书已经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在小郭未得到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某镇相关部门拆除上述涉案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违反法定程序。

补偿协议被撤销,行政机关还能实施强拆吗?

03 京尹律师提醒

实施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遵守法定正当程序,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