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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该如何区分“套路贷”、民间借贷、“高利贷”?

1、从法律概念角度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以货币或者有价证券为标的的借贷活动;

“高利贷”是利率超出民事法律保护上限的民间借贷,凡是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均为“高利贷”;

“套路贷”是存在虚假债务的民间借贷,凡是出借人对借款人实施有虚增债务行为的民间借贷,均为“套路贷”。

2、从主观故意角度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利用自己手中的闲散资金,以合法方式赚取合法利息;

“高利贷”的出借人是利用自己或者他人手中的资金,以不合法的方式获取高额利息或者利息差价;

“套路贷”是出借人以自己或者他人手中的资金为诱饵,非法骗取、侵吞借款人的合法财产。

3、从利益计算方式的角度

民间借贷存在“复利”,不存在“砍头息”,没有虚假债务;“高利贷”存在“复利”,也存在“砍头息”,但没有虚假债务;“套路贷”存在“复利”和“砍头息”,同时还必然存在“虚假债务”。

因此,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瞄准的是借款人的本金和利息,“套路贷”瞄准的是借款人的全部家产,期待并追求本金的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非法利益。

究竟该如何区分“套路贷”、民间借贷、“高利贷”?

4、从还款的角度

民间借贷,出借人要求并希望借款人及时归还本金和利息,如出现逾期则会以民事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高利贷”,出借人要求并希望借款人及时归还本金和利息,如出现逾期则会以民事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或者“软暴力”逼债;

“套路贷”,出借人以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为目的,要求但并不希望借款人及时归还本金和利息,甚至会采取阻挠手段造成借款人“违约”,从而达到虚增债务的目的,然后以民事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或者“软硬兼施”逼债。

5、法律后果的角度

民间借贷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受到民事法律的全面保护;

“高利贷”出借人的本金和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不受民事法律保护;

职业“高利贷”从业者有可能受到刑事法律处罚;“套路贷”出借人的利息和虚增的本金均不受民事法律保护,且出借人要受到刑事法律的处罚。

究竟该如何区分“套路贷”、民间借贷、“高利贷”?

6、侵害客体的角度

民间借贷没有社会危害性,不侵犯任何客体;

“高利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侵犯的客体,一是金融管理秩序,二是人身权利;

“套路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侵犯的客体,一是人身权利,二是财产权利,三是社会管理秩序,四是金融管理秩序,五是司法管理秩序。

总结

“套路贷”区别于“高利贷”、民间借贷的终极判准在于:是否存在虚假债务?只要出借人向借款人实施了“虚增债权”的行为,即构成“套路贷”犯罪的客观要件。